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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改绿化犯法吗?
这个行为属于绿地改造,必须要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才行。不要认为全体业主同意就可以做任何事的。小区内所做的行为必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才行。例如你们全体业主都通过,成了一个派出所,建立一个化工厂。这些即便你们业主都同意也不行的。懂了吧。
业主跟物业所能作的行为不能越界。小区园林绿化不可以随意修改。即便全体业主都同意,也不许改的。如果所有园区都这样做,城市内的绿地都没有了。所以必须由***批准才行
法律咨询:小区物业是否权利让没有***的业主不得将车进入小区停放?
不可以。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所以,小区的道路和绿地只要不是属于个人的,就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在业主无法停在***或者不选择停在***的情形下,有权在不影响他们通行、使用小区公共道路及绿地的前提下停车,物业公司物权让业主把车停在外面。 物业对业主是服务,不是管理。小区的路和地是所有业主的,不是物业的。
小区将绿化改为停车位,向车主每月收取50元停车费,合理吗?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小区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需要将绿地退绿改为停车场,按照法规限定的条件,应由业主大会进行决议,决议通过的才可以具备条件改变绿地用途,后续还得经过街道园林管理办公室报备,才可以实施,显然,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是不可能有合法身份去做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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